关于印发长兴县青年创业信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3/3/1 13:32:54] 点击: 0次 | |||||||||||||||||||||||||||||||||||||||||||||||||||||||||||||||||||||||||||||||||||||||||||||||||||||||||||||||||||||||||||||||||||||||||||||||||||||||||||||||||||||||||||||||||||||||||||||||||||||||
各乡镇(街道、园区)团委,各支行: 为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切实加大对青年创业工作的支持,共青团长兴县委在与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在试行青年创业信用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长兴县青年创业信用证管理办法。现将《长兴县青年创业信用证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大家,请各乡镇(街道、园区)团委组织基层团干部及创业青年或有意向创业的青年认真学习,请各支行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管理操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团县委工农学少部(6032849)或总行个人业务部(6027555)联系。 附件: 1、长兴县青年创业信用证管理办法 2、长兴县青年创业信用证申请审核表 共青团长兴县委员会 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信贷 创业信用证 管理办法 抄送:团市委、县人民银行 共青团长兴县委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印发 附件1: 长兴县青年创业信用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青年创业,切实加大对青年创业的支持,结合长兴及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青年创业信用证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按程序评定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风险可控。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 第三条 申请青年创业信用证的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常住地在长兴县内的创业青年; 第四条 申请青年创业信用证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加工、销售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三、生产经营正常,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四、能积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项目; 五、《贷款通则》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信贷政策 第五条 建立信用证制度。1、青年创业信用证分三个等级:(1)特级: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者可评定特级,凭证可获得信用贷款20万元;(2)一级: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者可评定一级,凭证可获得信用贷款10万元;(3)二级: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者可评定二级,凭证可获得信用贷款5万元。 第六条 青年创业信用证持有者向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当地支行办理丰收小额贷款卡或丰收创业卡,贷款卡有效期为两年。 第七条 实行信贷授信管理。超出信用贷款额度的资金需求,经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园区)团委推荐,由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各支行根据创业青年(含青年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青年创办的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信用履约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创业青年进行授信并实行最高余额贷款控制。 第八条 申请授信与申请信用贷款同时进行,授信贷款可与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分类发放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各支行对青年创业信用证持有者在授信范围内的合理信贷需求应尽量给予满足。对青年创业信用证持有者在信用贷款额度内的贷款利率,按我行现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青年创业信用证有效期为两年,在日常调查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信用证可及时取消。 第四章 信贷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及推荐:由创业青年向乡镇(街道、园区)团委提出申请,各乡镇(街道、园区)团委在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考察的基础上,择优向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各支行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各支行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审查项目运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授信风险因素等,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审查核准:各支行对调查评估情况进行审查,核定青年创业信用证等级和授信总额,按农村合作银行现行审批权限审批,定期向相应乡镇(街道、园区)团委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发放贷款:创业青年凭团县委、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联合发放的青年创业信用证办理小额贷款卡或丰收创业卡,在贷款卡两年有效期内实行随贷随还。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各支行应及时对青年创业信用证贷款进行统计,并向团委、总行报备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长合银〔2011〕243号)和《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操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合银〔2012〕318 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团县委、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青年创业信用证管理试行办法》(长合银[2008]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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